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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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第三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评估工作。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管理和评估工作。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2、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第五条推荐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三)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第六条推荐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历史、现状、价值、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二)项目保护计
3、划,包括保护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拟采取的措施、管理制度等;(三)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资质、保护承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五)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图片、音视频材料等。第七条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一)从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二)组织专家论证,评出推荐项目;(三)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报送推荐报告及推荐项目清单。第八条市直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市级文化主
4、管部门提出推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的文化主管部门论证通过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第九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一)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二)组成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市非遗保护专家和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业务分管领导
5、担任。(三)召开专家评审会,人员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人员与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组成。参与专家评审会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应涵盖需评审的所有非遗项目类别。(四)专家评审会成员详细审阅推荐材料,并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五)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名单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六)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专家评审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
6、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回避。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第十一条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活动。第三章保护第十二条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统筹辖区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五年保护规划,并组织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编制年度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由市属单位推荐申报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市属单位或该项目保护单位,应编制项目五年年度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计划。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上报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市级
7、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市级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第十四条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三)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该项目的完整资料;(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五)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第十五条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一)悬挂和保存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二)在各项活动中可使用市
8、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志和非遗标识;(三)参与制定该项目中、长期保护规划;(四)优先参与各级文化部门组织的非遗研讨、传承实践、传播推广等活动;(五)按规定申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财政资金专项补助;(六)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计划,落实各项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传承实践、传播推广等活动;(二)积极开展项目调查、建档和实践、研究工作;(三)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健康状况和授徒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教学活动提供保障支持;(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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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非 物质文化 遗产 代表性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