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工作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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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锚定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目标任务,聚焦创建具有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着力提升我省基础学科研究能力,规范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引导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基础研究优势资源,围绕数学、物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等辽宁优势基础研究学科领域方向开展有组织的前瞻性、引领性、独创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进培养集聚优秀基础科学人才,加强学术合作交流,打造以“辽宁之为”担
2、当“国之重任”、服务“国之大者”的基础科学研究高地和人才高地,实现更多“从O到1”原始创新成果、发展颠覆性技术、培育未来产业和非共识项目。第三条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第四条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基础科学发展规律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有利于基础科学研究人员和创新团队潜心科研、大胆探索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和氛围,形成敢为人先、甘为人梯、团队合作、开放共享的良好环境。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中心工作指引
3、。(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和定期评估工作。(三)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统筹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指导和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第六条依托单位是中心的建设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申报、论证,确定中心发展目标,制定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中心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提供相应的场地、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经费等条件保障,在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对外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三)聘任中心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评估、验收和年度报告工作。第三章建设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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