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 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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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保人员的管理制度141、外配处方,(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的程序进行配药,处方最终要有定点零售药店执业医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字,并保留两年以备核查。外配处方和非处方购药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严禁使用IC卡,或个人账户购买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2、定点零售药店对使用Ie卡或个人账户购药者,必须认真填写购票据,票据填写要完整清晰,规范。回执存根联保存两年以上。3、对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证)与持现金购买同一品规的医保药品应执行同一药品零售价,不得对参保人实行价格歧视。4、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供应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药品的价格信息,对新上柜的基本医疗保险药物要做到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医保药品数据库。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审核结算费用,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有权拒付。6、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直至取消定点资格。7、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8、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申请书,资格证书,标牌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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