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郑州拟设立纾困基金助力盘活问题楼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突发!郑州拟设立纾困基金助力盘活问题楼盘!.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猪牛羊抵押贷款!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信贷管理建议、/_、一刖随着国家对金融机构支持乡村振兴的要求不断提升,金融机构陆续推出各类支农惠农的贷款产品,其中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是重要产品之一。今年以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吉林银行、兰州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齐鲁银行等一批地方性银行均推出了活体牲畜抵押贷款。吉林省政府出台吉林省推进畜禽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吉林银行依据方案推出了“吉牧阳光贷”,可为牛、羊、猪、鹿四类活体牲畜资产的养殖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打破了“家财万贯,带毛不算”的惯性思维。吉林银行引入监管公司对抵押物进行监管、为抵押物投保养殖险的借款人予以信贷额度提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
2、借款人,积极引入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使借款人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红利,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齐鲁银行推出的“齐鲁惠农贷”,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与潍坊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的潍坊市畜禽活体融资登记管理指引,运用“物联网+区块链”技术,为活体肉牛进行“身份证”登记,搭建畜牧养殖监管数字化平台实现对分散畜禽活体的线上监管。山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养殖户肉牛进行活体抵押登记并颁证,齐商银行为养殖户提供肉牛抵押贷款服务。就当前信贷市场而言,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既有市场需求,又有市场供给。从需求端来看,大型牧场和大型养殖场是当前和未来农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而这些行业又是典型的重资产行业,前期投资大且回
3、收周期长,因此对于资金的需求较为旺盛。但是,这些企业一般在偏远的农村,土地一般为流转方式取得,圈舍等固定资产的变现价值不高。企业最核心的资产就是活体牲畜。因此,企业对于活体牲畜抵押贷款具有较强的需求。从供给端来看,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信贷投放压力,而农牧业是国家鼓励投放的重点领域,这些弱周期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强,是金融机构最理想的信贷投放领域。另外,在金融机构重点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牧场或养殖厂一般是大型核心企业的上游企业,因此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也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业务类型。在供需两端均有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活体牲畜抵押贷款面临的难点在于抵押风险是否识别及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本文通过分析
4、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概念、范围和法律属性,进而揭示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并提出信贷管理建议。本文纲要一、何为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具体模式(一)以银行为主导的产品(二)以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增信公司为主导的产品(S)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三、活体牲畜抵押的法律属性(一)法律属性分析(二)抵押模式对比分析四、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和信贷管理建议(一)贷前调查的主要风险(二)贷中审查的主要风险(S)贷后管理的主要风险(四)诉讼执行阶段的主要风险一、何为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活体牲畜是指有生命的动物资产,包括消耗性动物资产和生产性动物资产。消耗性动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
5、收获为肉类、肉制品等的动物资产,包括生长中存栏待售的畜类动物;生产性动物资产是指以产乳、产仔、产卵等为目的而持有的动物资产。在实务中,因为尚未出台关于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全国性法律制度,因此各类机构的“叫法”并不统一,例如:牲畜活体抵押、畜禽活体抵押、动物活体抵押等。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活体牲畜主要为牛、羊、猪三类。这三类牲畜的特点是动物体质强、经济价值高、流通变现快,因此具备金融押品的可估值和可变现属性。二、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具体模式笔者通过总结实务中各类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产品,归纳为三类:以银行为主导的产品、以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增信公司为主导的产品、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一)以银行为主
6、导的产品该类产品由银行将活体牲畜纳入认可的合格质押品体系,并通过确权登记、保险、监管等配套手段,解决活体牲畜易重复抵押、易死亡、易丢失等问题,合力把控风险,降低不良贷款发生概率,同时,建立内部尽职免责办法,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实现业务稳步有序发展。在国家推广“支农再贷款”的背景下,银行类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利率低,但是流程繁琐和风控能力差是制约银行此类业务扩张的主要因素。(-)以担保公司等第三方增信公司为主导的产品该类产品由地区担保公司制定授信客户准入标准,并将意向客户推送至银行,由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双向调查后,进行审查审批,双方审批均通过后办理贷款。担保公司对投信额度的70%-8
7、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剩余20%-30%敞口由银行自行承担。此类业务大部分由地方性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主导业务发展,政策性较强,受不良率变化会出现业务暂停或中止等情况(三)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大型牧场或养殖厂的下游一般为社会知名度较高的核心企业。这类核心企业以供应链金融公司为主导,开发针对上游客户的金融产品。由于核心企业掌握了上游客户的真实应付款数据和牲畜存栏数据,可以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和牲畜动产抵押,因此,该类业务的创新度较高,会将各类新型担保方式融合进行担保,例如:未来应收款质押、未来货权质押、厂家返点费用质押、实控人股权质押等。三、活体牲畜抵押的法律属性(一)法律属性分析活体牲畜
8、抵押属于动产抵押的一种形式。民法典实施以前,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抵押采取“有限主义”原则,即抵押的动产必须是特定化的资产,特定化要求抵押物明确、具体和可识别,比如位置、数量、类型、标号等。这种定义方式,在实务中往往被提升到“固定化”的程度。对于牛、羊、猪这类大型群落养殖的牲畜难以实现这种较高程度的“特定化”。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经济领域的动产客观存在可抵押的价值且具有抵押的现实需要。例如:牧场的奶牛具有活动性和高淘汰率的特征。目前主流的牧场为“万头牧场”,即单体牧场的奶牛超过一万头,且为了保证奶牛的体质,每个圈舍里的奶牛都有充分的活动空间和活动自由,不具备固定和特定识别的可能。另外,奶牛的病死和干
9、乳淘汰率较高,三年淘汰率大约在45%左右。因此,目前主流的奶牛、生猪和肉羊养殖场均不能满足“有限主义”关于特定化的要求。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活体牲畜抵押的法律属性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与担保法立法精神的变化,也体现出了经济发展对立法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对动产抵押的“有限主义”原则发展为“自由主义”原则。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上被定义为物权,也应该满足物权(客体)特定的原则。但为了回应“未来财产担保化”的制度需求,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民法典允许担保合同对担保财产只作概括性的描述,能够达到“可得特定”即可,i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3条”规定了
10、概括性抵押的描述应当达到“合理识别”的标准。2019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第16条第3款首次采取了“结果论”,一些法院也坚持这种观念。但世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企业以特定类别的动产设定非占有型担保权时,北京和上海都不许可对担保品作概括描述。民法典则顺应担保财产描述的全球法制趋势,允许担保合同概括描述担保财产。如前所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3条进一步明确诠释了这种变化,规定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若该描述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担保即成立。iii我国关于动产抵押的立法,经历了从“有限主义”到“自由主体”,从“具体抵押”到“概括性
11、抵押”,从“特定化”到“可合理识别”的发展和进步,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市场需求,同时,也给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动产抵押时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仍然以“特定化”认定抵押效力,尤其是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特定化”是区分抵押先后顺位的主要因素。第二种观点是对“概括性抵押”予以认可,这种观点相对较新且尚未出现最高院关于活体牲畜适用概括性抵押的指导性判例。(二)抵押模式对比分析活体牲畜抵押主要有三种抵押模式,即普通动产抵押、概括性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三种模式的优劣分析详见下表。普通动产抵押(特定化描述)特殊动产抵押(概括性描述)动产浮动抵押义指债务人或
12、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提螃保的抵押形式。在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全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是指通过担保财产的通用类型或法定类型加上数量进行的描述,其旨在降低特定描述的难度,提升担保设定的效率,同时断担保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减少其诚信风险。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实现程序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3、。根据抵押设立时描述的“统和赃”进用办商监如协商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产TV同行的做法S启动民事诉讼上的破产程序,即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执行浮动抵押权的裁定,随后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来登记所有的财产,最后根据破产程序拍卖相关财产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优势抵押的动$定化,法律风险较小,后期维权成本较小。对抵押的描述为概括性,仅包括“类型和“数量“。在抵押登记时,达到可以合理识别的标准即可,在实现晒权时再将定化。将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进行全部抵押,可以有效覆盖全部抵押财产。劣势抵押属于静态,对于抵押期间发生的牲畲病死、更换、重复抵押无法避免,可能出现螂
14、价值的情况。该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司法机关的观点和权威案例的支厚,因此,存在被个SlI裁判机关不予确认的可能。1、实现程序较为复杂;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动产抵押中可能出现出卖人优先权”,增加了贷后管理的难度。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相较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金融机构在办理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时要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和业务类型确定抵押模式:首先,对于风险偏好较低的机构,建议坚持“特定化”的标准,采取普通动产抵押模
15、式。对于风险偏好较高或业务创新意愿强烈的机构,可以按照概括性抵押模式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在对抵押物的管理中定期(按季度)更新抵押物信息,做到一定时期内的“特定化”。.其次,对于一年内的短期授信,建议采取普通动产抵押模式。对于三年或以上的中长期授信,建议采取概括性抵押模式。再次,因动产浮动抵押的实现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建议仅针对信用度极高的企业办理动产浮动抵押。四、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和信贷管理建议根据活体牲畜抵押的法律属性,结合实务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我们从贷前、贷中、贷后、诉讼执行四个阶段分别揭示主要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一)贷前调查的主要风险贷前调查的主要风险是牲畜的流动性和不特定性,导致出现牲畜产权归属纠纷或“重复抵押信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活体牲畜的位置、品种、数量等关键信息,从而达到法律上的“可合理识别”,规避“重复抵押”的风险。实务中,活体牲畜被“重复抵押”的情况屡见不鲜,主要是牧场主或养殖户为了粉饰报表,虚报牲畜数量,以提高贷款融资额度。例如:为了制造牧场繁荣的假象,贷款企业将同一牛群在不同牧场进行转移以满足信贷人员调查需要,俗称“赶牛”或“借牛”。另外一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同一牧场注册两个或者三个独立的公司,根据信贷调查的需要随时更换牧场的门牌以骗取贷款。更有甚者,将牛的耳标号进行更换以满足不同金融机构的抵押需要。因此,信贷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