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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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格式的:字体:邯认)方正小标宋简体,(中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普器:嚣:言缩进:。凰(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费)事项或寻求涉税(费)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缴费人完成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制度。第三条首问责任制适用于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费)业务办理、涉税(费)业务咨询、缴纳税(费)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但不包括纳税人、缴费人对于税收违法
2、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熟悉本岗位及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受理纳税人、缴费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弓I。及时办理包括当场办结(答复)或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答复有效指引包括全程陪同指引或电话明确责任承办人等方式。第六条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依法依规承诺限时办结或限时答复,负责跟踪办理情况
3、,并于办结后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反馈。(二)对资料不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第七条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费)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缴费人指引到涉税(费)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请示本部门负责人予以协调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地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请示本级领导后确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二)不属于本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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