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保护法律毕业论文3篇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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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婚保护法律毕业论文3篇汇编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一)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述1(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2(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3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的现行立法41、民事立法-42、刑事立法4(二)军婚保护存在的问题51、存在立法缺陷52、违反婚姻自由平等原则63、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冲突74、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冲突8三、军婚保护的存在意义及相关建议(一)军婚特殊保护的存在意义101、军婚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102、军婚保护有利于部队建设103、军婚保护符合立法要求11(二)完善军婚保护的建议131、构建完善的军婚保护法律制度132、部队做好后勤保
2、障工作153、加强妇女权益保护16结语17参考文献18浅析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摘要】军婚实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极具特色且历史悠久的一项法律制度。今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影响和制约军人家庭稳定的因素增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使军人婚姻和家庭稳定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挑战,这直接关系到部队日常训练和作战能力。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对军人家庭的婚姻给予特别的保护。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诠释了保护军婚重要性,完善了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越来越重视个人尊严、自我追求和满足,
3、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开始对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的民事保护产生不满和抵触。【关键词】:婚姻法军婚军婚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必要保护一、军婚概述(一)军婚的概念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军人的婚姻关系。就是具有军籍的,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包括文职干部)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进行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其中退役军人、复员人员、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其婚姻关系虽然是军婚,但涉及民事保护时,特殊地保护一方必将要伤害另一方,因此其婚姻关系视同为普通婚姻关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只
4、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所以本文讨论的军婚仅指定义中现役军人与非现役军人的婚姻,即夫妻中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二)军婚的法律适用条件1、一方须是现役军人。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官、士兵以及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民武装部的成员,是军婚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其中以下人员不适用军婚的法律规定:(I)在军事单位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2)退役军人;(3)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4)正在被劳动教养或者服刑的军人。2、请求离婚的一方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已经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的现役军人的妻子或
5、丈夫。但下列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的范围:(1)与现役军人仅仅存在婚约关系的人;(2)与现役军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事实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的人;(3)与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结婚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人。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提出离婚的一方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的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则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应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都为军人,也不适用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双方都是军人,再适用第3条的规定,必然会伤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与特别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相违背。3、非军人的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
6、意。所谓“须得军人同意”,是指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非经军人本人同意,不得准予离婚。这里指的是非军人的配偶一方片意离婚的情形,而不是双方协议离婚。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本身就表明军人同意非军人的离婚请求,就不发生婚姻法第3条适用的问题。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扶养问题上不能与非军人配偶达成协议,非军人配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而不是现役军人的主观愿望,否则,法律就成了一些人随意操纵的规则,同时也会损害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现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案件,应首先征求军人的意见,如果军人同
7、意离婚,则可以调解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教育非军人配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确实不能维护夫妻关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三)军婚和普通婚姻的比较法学专业中曹诗权编写的教材婚姻家庭法将离婚分为三类,分别是单意离婚与合意离婚,诉讼离婚与非讼离婚,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8、讼。”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和普通的婚姻关系不同,若非有重大过错,军人一方能决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二、我国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军婚保护的现行立法1、民事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项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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