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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需关注哪些重点法律问题?(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点。本文拟基于现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对我国科研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法律问题予以解析。在上篇中,本文释明了科研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概念、转化方式,进一步说明职务科技成果的认定以及权属问题,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问题。本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具体实践,介绍我国科研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的具体条件,探讨我国目前科研院校技术作价入股同时实施股权奖励的模式,以供我国科研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参考。一、关于实施科技
2、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一)个人所得税1、现金奖励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前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限制性条件包括:(1)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
3、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2)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
4、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股权奖励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以下简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3、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
6、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二)企业所得税如前所述,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7、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Ill号)的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3)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范围内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
8、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IO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
9、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二、关于科研院校技术作价入股同时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模式(一)实施模式1、科研院校直接以技术作价入股科研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项目公司的股权,科研院校将归属于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授予科技人员,再将剩余股权无偿划转或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持有
10、,科研院校退出项目公司。2 .划转或转让股权资产管理公司科研院校(退出L科JFXj投资13 .持有公司股权项H公司点击可查看大图其中,科研院校向资产管理公司划转股权的依据为: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前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并完成资产划转。另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
11、产管理有关授权政策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1号)规定,高校应将直接持有股权在形成后的半年内,转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管理,按照工作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完成处置。2、科研院校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以技术作价入股科研院校将科技成果部分产权无偿划转或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科研院校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项目公司的股权,科研院校将归属于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授予科技人员,科研院校退出项目公司。1 .科技成果部分产权划转或转让资产笆理公司I科研院校(退出2 .科投资,2.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持有股权项ll公司点击可查看大图3、科技人员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以技术作价入股科研院校
12、将科技成果部分产权无偿划转或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科研院校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向科技人员赋权,科技人员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项目公司的股权。L科技成果部分产权划转或转让资产管理公司,科研院校2.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持有股权项目公司点击可查看大图该模式主要是基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等规定关于向科技人员赋权的试点实施方案。如前所述,企业或个人以技术作价入股的,可选择递延纳税。同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科研院校须在半
13、年内将所持股份转至资产管理公司,科研院校技术入股享受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随之终止。而第二种模式下,科研院校先将部分科技成果产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由高校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以技术作价入股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科研院校将其股份奖励给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可享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第三种模式下,科研院校将科技成果产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和科技人员,由资产管理公司和科技人员共同技术入股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IO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
14、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科研院校向资产管理公司划转股权或科技成果产权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结构设置误区科研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以技术作价入股在股权结构设置上可能会存在如下两项误区
15、:1、授予股权奖励主体误区:科研院校以职务科技成果向其资产管理公司出资后,以资产管理公司名义实施转化,由资产管理公司将部分股权奖励给员工。科研院校1.科技成果产权划转或转Lk资产管理公司2.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持有股3.奖励股权科技人员点击可查看大图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授予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的主体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即科研院校,而资产管理公司在此种股权结构设置下只是科研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并非事实上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其并不是授予员工股权奖励的主体。因此,当资产管理公司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再进行作价出资时,该行为已不再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股权奖励规定,如资产管理公司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的部分股权奖励给员工,此种股权结构设置存在被认定违法的风险。2、获得股权奖励主体误区:若科研院校将科技人员获得的奖励股权直接登记在员工持股平台名下,员工依然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2 .划转或转让股权资产管理公司W科研院校(退出:I投资J3 .持有公司股权项Fl公司点击可查看大图依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获奖人享受递延纳税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