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企业员工飞单问题的法律分析与方案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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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贸企业员工飞单问题的法律分析及方案建议书客户:XX市XX贸易客户的需求:客户向我所进展咨询,希望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员工私下飞单的行为。因行文时我所暂未正式与XX市XX贸易(以下简称“XX公司)沟通,XX公司的实际情况我所并不了解,为此下文并非针对XX公司作出,仅针对一般外贸公司普遍存在的飞单现象,如XX公司实际情况与文中分析情况有所出入,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分析及方案进展调整。本人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对一般的员工飞单行为进展了法律分析,并且透过互联网搜索针对外贸员工飞单行为的分析及处理的文章作为参照作出下文的法律分析及方案建议。一、飞单的类型所谓飞单是指员工在获
2、得客户的需货信息后不向企业汇报而交给第三方履行,从中牟利或者是虽然由企业进展供货但员工以瞒报价格的方式侵吞局部货款的行为。一般而言,员工的飞单模式有两种:模式A:员工将客户的需货信息不交由其所在的企业履行。此种模式的飞单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方式:a、员工直接将客户的需货信息转售给第三方,直接由第三方履行,员工获得好处费;b、员工在获得需货信息后自己完成交易。模式B:员工在获得客户需货信息后仍交由其所在企业履行,但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以低于成交价汇报交易信息以赚取差价或者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交易所得据为己有。无论属于那种模式的飞单行为,都将对其所在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一)模式A的飞单行为的法
3、律关系及后果分析在模式A的飞单行为涉及三方主体:客户、企业以及供货第三方。此种模式下客户是希望由企业供应货物,但实际由第三方(包括员工自身)供货,又或者是客户透过员工的介绍直接与第三方达成交易。1、客户、企业与供货第三方的关系分析(1)假设客户直接与第三方达成交易,那么员工在当中是充当了一个相当于中介的角色,企业一方除了会存在一定的期待利益损失外并没有太多实质性影响,此处不作详述;(2)但如果是客户认为企业是供货方的情况下,企业方除既得利益损失外还可能存在为货物的瑕疵或造成损害进展赔偿的不安全因素。虽然实际交易方是客户与第三方,但客户确信货物是由企业提供往往是由于员工提供了一定的材料(比方企业
4、的介绍信、盖有企业印章的空白合同等材料)使客户相信企业一方是供货方,此种情况下如果货物本身存在瑕疵或对客户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客户可能会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方索赔,相应的赔偿责任很有可能直接会落到企业身上。尽管企业方可以主张实际供货方为第三人,但由于员工在职务上拥有便利,可能为了使客户信服而向客户提供了诸如企业介绍信、空白合同或者是伪造的相关材料,使得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客户可以主张企业一方为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员工飞单行为的法律分析无论是员工接到客户的需货信息后是介绍给第三方履行还是自身履行,均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如果飞单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更可能构成
5、侵犯商业秘密罪。这当中具有争议的问题是飞单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的范围所谓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将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情报纳入到商业秘密的范围;?关于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假设干规定?对商业秘密进展了不完全列举,明确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贸易联系、“购销渠道、“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6、等经营信息是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商业秘密范畴。(2)关于员工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客户需货信息的法律性质分析员工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开发的客户或客户向企业提出的需货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原因在于:员工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客户需货信息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企业信息。员工在任职期间获取客户资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提供的平台以及资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主动去获取相关行业的商业情报、交易时机理属职务行为,获得的相关信息理应归企业。另外,只要员工本身获得相关信息的时候,相关信息就相当于企业已经知晓。员工是代表企业出外开拓市场、洽谈业务,其相当于承受企业的全权授权与客户商谈交易事宜,员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企
7、业的行为,员工所知悉客户需求信息即已归属于企业。客观上因员工开发的客户信息或者客户主动提供的需货信息,第三人均无法从公知途径获取,因此该类信息并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需货信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客户需货信息无疑是能为企业带来实际以获取商业利益的信息,具有实用性;企业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
8、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即可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该条第三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了“签订保密协议属于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形之一。而通常情况下企业方会与其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以保护企业的情报信息,企业采取的该等行为应视为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综上,对于员工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得的需货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3、模式A飞单行为中员工的责任模式A飞单中员工无可防止地会泄露或使用其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客户需货信息,而该类信息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因此员工的飞单行为必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其对企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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