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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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促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是辽宁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辽宁急需、国内一流”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的优势,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提升我省高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为国家重大需求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三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协同创新、改革驱动、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动态、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围绕提升高校创新能力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人、财
2、、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实施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厅是协同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辽宁省科技创新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布局和建设。(二)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三)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立项、调整和撤销。(四)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织和推荐工作,并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提供人力资源、研发场地、设备设施等配套保障条件。(二)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和运行制度,
3、指导协同创新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三)负责协同创新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做好协同创新中心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四)协调与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合作等有关事宜。(五)协同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发生调整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需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立项与建设工作,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围绕所凝练的重大问题,与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协同单位开展实质性协同创新,能够及时跟进所在领域发展最新趋势和要求。
4、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立项建设。(二)具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具有一支足以支撑攻关任务的专职科研团队,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完善协同机制。(三)协同创新中心的协同单位在相关领域内应具备较高影响力,协同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符合协同创新中心立项申请的高校按要求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并上报教育厅。申请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承诺履行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十条协同创新中心由1所辽宁省高校牵头,参与协同的核心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所。第十一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根据立项批复,依托高等学校编制辽宁省高等
5、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第十二条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落实建设经费与保障条件,实施建设。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协同创新中心,取消立项建设资格。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依托高校负责本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解决协同创新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鼓励设立专职管理岗位。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遴选和聘任,报教育厅备案
6、。主任应为学校全职人员,具有教授职称,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主任只能承担一个平台建设任务,不兼任其他高等学校科研平台负责人。第十五条协同创新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协同创新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对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和任务需求提供战略咨询。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与技术领域的科技、工程、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来自依托高等学校的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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