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等学校6类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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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下载 附件1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辽宁省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辽宁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5辽宁省高等学校智库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6辽宁省高等学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有组织科研,提升高校科技原始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
2、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辽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优化布局、厅立校建、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全
3、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发展相关方针、政策和规章。(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重组、合并和撤销管理。(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第六条高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工作,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二)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
4、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教育厅审核认定。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七条教育厅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高校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工作。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实施建设、验收等环节。第八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国家、辽宁和行业重大战略需求,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重点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
5、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立项建设。(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四)依托学科应为高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第九条符合立项申请条件的高校按要求填写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上报教育厅。申请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承诺履行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笫十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
6、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教育厅批准立项。高校依据立项建设文件,组织编制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并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将论证通过的建设任务书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第十一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严格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二条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经自评后向教育厅提交辽宁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由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十三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报告,进行
7、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厅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十四条鼓励依托高校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及企业合作共建高校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高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高校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签署共建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建设责任和任务。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五条高校成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鼓励在实验室
8、设立专职管理岗位。第十七条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条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知名学术带头人,高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和较高的管理能力;具有教授职称,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只能承担一个平台建设任务,不兼任其他高等学校科研平台负责人。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o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年龄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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