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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基层环节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分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精神,完善管理制度,适应当前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件和总公司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六)依法依规办事。第三条基层选拔任用环节干部,要适应分公司发展的需要,培养和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梯次配备,团结坚强,具备干事创业能力的环节干部队伍。大力
2、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环节干部,有意识的为年轻环节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做到早发现、早培养、早使用。结合各单位实际,通过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等形式,激励员工干事创业的精神。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层选拔环节(股队级)干部。第五条基层环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基层环节(股队级)干部选拔任用由各基层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相关条件及程序选拔,经基层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后,呈报分公司备案后办理任职手续。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环节(股队级)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全面贯彻执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
3、定政治信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素养。(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第七条环节(股队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资格(一)担任各基层单位环节干部职务,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参加工作10年以上或退伍士兵,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及以下。(二)担任各基层单位环节干部,一般应当在分公司具有两年以
4、上工作经历。(三)所有基层环节干部的选拔任用均应在核定的编制及职数范围内配备使用。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第八条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办公室应当深化对员工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员工。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环节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班子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第九条各基层单位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环节干部配备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环节干部选拔任用意见。第十条职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和一贯表现,
5、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第十一条各单位拟进行环节干部选拔任用或职务调整及免职的需向分公司进行备案。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二条基层单位选拔任用环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政策说明、候选人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经与班子沟通协商后,由班子研究提出会议
6、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三)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会议推荐采取无记名方式,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五)向领导班子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推荐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该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范围内组织推荐。(二)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
7、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内进行沟通。第五章考察第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应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
8、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使用的。第十七条对经民主推荐拟确定的考察人选,经办公室审核符合条件后,提交本单位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十八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办公室进行严格考察。第十九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纪律等方面的情况。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
9、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分公司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察标准。第二十条民主测评及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一)民主测评范围:测评对象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测评有效人数:参加测评人数不得低于应参加人数的80%,倒班人员可分两次测评。原则上同意票数应占有效票数的80%(特殊情况不应低于60%
10、),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所有测评结果封存由所在单位自行保管,保存期两年。(二)个别谈话范围1、考察对象单位领导成员及有关人员;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员工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扩大至全体员工;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二十一条考察基层环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应能够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四)考察材料一般控制在800字左右。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
11、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环节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选拔任用基层环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基层单位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单位讨论决定环节干部任免事项,所有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第七章任职第二十五条实行基层环节干部任职前公
12、示制度。提拔基层环节干部(股队级)职务的,在讨论决定后、任职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公示期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分公司备案。分公司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应予以备案,并以书面同意备案批复的形式告知呈报单位。呈报单位见同意备案批复后办理任职手续(备案呈报材料需含:申请备案请示、呈报单位会记录、股队级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公示情况报告、审核材料等)。第二十七条基层环节(股队级)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两年;聘期满后,续聘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续聘。续聘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基层单位自行办理
13、。第二十八条实行环节干部聘任试用期制度。基层环节(股队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聘职务。第二十九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基层环节干部,由其所在单位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八章回避第三十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基层环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班组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行政、纪检监察、财务工作。第三十一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
14、作回避制度。各基层单位班子及其行政部门讨论环节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基层环节干部考察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九章免职、辞职第三十二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五)辞职或者调出的;(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个月的;(七)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15、第三十三条基层环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环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基层环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基层环节干部职务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环节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基层环节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基层环节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基层环节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基层环节干部;(八)不准在基层环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第三十四条分公司人力部门对基层环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三十五条各基层单位全体党员、干部、群众对环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分公司党委、人力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十一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