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实操-主要责任人通过代理人向最终客户销售商品时如何确定交易价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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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实操-主要责任人通过代理人向最终客户销售商品时,如何确定交易价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下,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一、案例背景甲公司通过代理商乙公司向最终客户销售A商品,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乙公司是代理人。根据合同相关约定,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销量,按照每件100元的固定单价和乙公司进行结算,并按该价格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制定的A商品对最终客户销售时的指导价格为不超过每件120元,乙公司对
2、外销售时可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和自身销售策略,向最终客户提供一定的折扣。根据历史经验,乙公司向最终客户销售A商品时,收取的价格在每件100元至120元之间,乙公司按照其向最终客户收取的实际价格向最终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价格始终为每件100元。甲公司不知道乙公司向最终客户销售时收取的价格。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问题:甲公司应当如何确定销售A商品确认的收入金额?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
3、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J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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