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实操-以租赁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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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账实操-以租赁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问题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向客户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结束后将设备销售给客户。协议约定:客户将设备用于隧道工程施工,租期一般612个月,合同总租金为设备价款70%以;设备运抵现场后,客户按照设备价款30%40%预付36个月的租金,剩余租金在剩余租赁期间内分月付清;客户在付款期内未按约定付清全部租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设备。租赁期满后,客户以设备的销售价格扣除已支付租金后余值购买租赁设备,全部价款支付完毕,设备所有权转让给客户。问题:上述案例适用收入准则还是租赁准则?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租赁准则没有关于生产
2、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租赁的专门规定只是在租赁准则的应用指南中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初始确认做了补充规定,即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J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J三、案例解析由于现行租赁准则没有就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对于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对于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实务中存
3、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该合同的法律形式是租赁合同,因此应该遵循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租赁准则,在本案例中,由于在租赁期内客户将支付设备款的70%在租赁期满客户将支付30%价款购买该设备,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公司应当根据准则的要求,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J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按实际
4、利率法分期确认计入损益。此外,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J观点二:尽管该交易的法律形式是租赁合同,但是该交易主要目的是销售商品,交易的实质是分期收款销售,租金仅是分期收款的一种方式。从该交易的租金安排来看,一项设备通常使用寿命在5年以上,612个月收取设备价款的70%作为租金,明显不是常规租赁交易下租金的公允价值。该情形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处理更能反映交易的本质。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另外,企业对于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如果该安排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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