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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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增强省级粮食应急保障和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是指依法在省内注册登记,以大米加工为主,加工、仓储等条件达到规定标准,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的大米加工企业。第三条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每3年认定一次,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的原则,充分发挥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第四条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管理实行平急结合。平时企业自主
2、经营、自负盈亏。紧急情况下,承担政府委托的粮食应急加工任务。第五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的认定、日常监测、动态管理等工作。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本辖区内综合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应急保供能力、符合应急供应布局、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大米加工企业,协助做好日常监测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六条综合考虑各地人口分布、产业发展和应急保障等因素,全省认定36家省级大米应急加工重点企业,其中福州市、泉州市各6家,厦门市、漳州市各4家,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各3家,平潭综合实验区1家。各设区市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量不足或暂无的
3、,按符合条件数量推荐。第七条申报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守法诚信、信誉良好,无涉及粮食经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二)具备碧谷和成品小包装条件,日处理稻谷能力不少于150吨,厂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1500吨。(三)生产经营的粮食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在粮食质量抽样检测中未发现不达标的情况,或不达标的情况已按规定完成整改。(四)按要求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粮油信息,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确保生产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艺设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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