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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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研诚信建设,增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设立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具体包含项目的指南发布与申报受理、评审与
2、立项、实施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第三条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自律监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失信行为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3、行为;(S)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义务;(四)管理失职,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五)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六)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应退财政科技专项经费;(A)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的失信行为:(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
4、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用于项目申请或作为项目验收成果;(四)因买卖、代写论文,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抄袭研究数据、图表、检测报告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涉事论文用于项目申请或作为项目验收成果;(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义务;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重大专项专题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六)套取
5、、虚报、冒领、挪用、私分财政资金;(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八)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七条咨询评审专家失信行为:(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
6、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七)未能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泄露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擅自传播、扩散有关评审(咨询)内部情况的;(A)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八条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二)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四)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五)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六)索取、
7、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泄漏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等;(A)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第三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九条依托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失信行为数据库,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记录。第十条本办法所指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是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处认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监督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照程序予以记录。第十一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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