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防汛抗旱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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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潍坊市防汛抗旱规定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3日潍坊市防汛抗旱规定(2023年12月29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抗旱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防汛抗旱工作,是指对暴雨、台风、洪水和干旱等因素引发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共用共享等保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
3、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重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防汛抗旱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
4、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在编制有关规划时,应当将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城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进行。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机制,明确防汛抗旱网格责任区和责任人;(二)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结合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储备能够满足需求的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四)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落实小型水库、塘坝、堤防、水闸、泵站和供水设施等工程设施的防汛措施
5、;(五)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六)及时统计上报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信息;(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下列防汛抗旱工作:(一)成立防汛抗旱工作小组,明确人员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演练;(二)落实暴雨、台风天气值班值守、巡查预警、转移安置等工作措施;(三)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普及,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统计、上报灾情;(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发放救灾物资、维护社会治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汛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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