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不当管理风险隐患制度(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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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联合研制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招录管理3第三章宣传培训4第四章劳动保护5第五章监督检查6第六章附则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2、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第二章招录管理第三条本单位为非文艺、体育单位,公开承诺工作场所禁止使用童工。第四条本单位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包括以下内容:(一)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录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二)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三)不以勤工俭学、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四)遵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第五条本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应当做好:
3、(一)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二)依法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同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三)安排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填写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四)承担健康检查等产生的费用;(五)依法合理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第三章宣传培训第六条持续开展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单位公告栏、办公室公告板等明显的地方张贴规章制度、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第七条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同时,组织消除工作场所童工、
4、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专题培训或将专题培训内容纳入各类培训之中。第四章劳动保护第八条本单位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和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未成年工在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劳动。第九条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第十条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对包括未成年工在内的全体职工执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十一条本单位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未成年工,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未成年工的工资。第十二条本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1年;(三)
5、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本单位明确由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单位建立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监督检查小组。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提示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预防措施,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检查结果。第十六条本单位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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