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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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类检验机
2、构的核准工作。第三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乙类检验机构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1)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书有效期4年。第四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第二章核准条件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
3、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第七条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
4、。第八条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二)使用持有相应项目、级别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第九条在核准有效期内,检验与检测持证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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