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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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88年9月12日政协北京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9日政协北京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6年2月1日政协北京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8日政协北京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5年11月17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7月22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10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1月24日政协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
3、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爰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北京改革发展稳定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谱写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
4、伟业的北京篇章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协调高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把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
5、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及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北京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
6、工作方案;(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七)综合分析提案质量及提案办理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九)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制定提案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十一)加强对优秀提案等高质量提案及其办理情况、采纳落实后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宣传;(十二)加强与中共北京市
7、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十四)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指导本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互通情况,交流经验,针对共同关注的提案议题组织联合调研、督办。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T殳每年召开三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
8、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第三章提案的提出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五)市政协的各界别,可以本界别名义提出提案。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北京市的贯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北京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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