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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合同甲方(转让方/远期受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开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 成交数量:是指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时的碳配额成交数量。12初始交易成交金额:是指初始交易时的标的碳配额成交金额。1.3.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是指购回交易时的标的碳配额成交金额。1.4. 购回价格:是以每百元资金计算的乙方年(365天)收益。1.5. 初始交易日:甲乙双方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1.6. 购回
2、交易日:甲乙双方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1.7. 购回期限:指从初始交易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的天数。1.8. 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完成购回交易。1.9. 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完成购回交易。1.10. 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后完成购回交易。1.11. 交易机构:指甲乙双方选定的、根据其交易规则完成本合同项下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机构。1.12. 交易日:指交易机构的营业日。1.13. 天、天数:非特别申明为交易日的均指日历天数。2 .转让及回购说明2.1. 双方就碳排放配额(下称“碳配额”)回购融资事宜展开合作,即甲方向乙方转让碳配额(即“
3、初始交易”),并约定甲方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碳配额(即“购回交易”)。22转让标的信息(1)碳配额名称:_o(2)交易机构:_o(3)成交数量:一吨。2.3. 初始交易2.3.1. 初始交易日:年月曰。2.3.2. 初始交易单价:每吨元。2.3.3.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元(元)。2.4. 购回交易2.4.1. 购回交易日:年月口。2.4.2.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利息。其中利息系以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为本金,自甲方收到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之日起计算至向乙方支付购回交易成交金额之日止。日利率按“年利率_%/360”计算。2.5.
4、相关费用就本合同约定交易,乙方另外收取下列相关费用:(1)初始交易佣金佣金计算方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_%(2)购回交易佣金佣金计算方式:购回交易成交金额*_%。2.6. 各方确认,如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超过交易机构所规定的碳配额涨幅,则就超过部分,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3 .担保3.1. 保证人3.1.1. 双方同意,由作为保证人,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1.2. 甲方应敦促保证人签署乙方要求的保证合同(或保证函)。4 .乙方权利4.1. 购回期限内,乙方有权自主根据碳市场行情对标的碳配额与第三方主体进行交易;但乙方应保证在购回交易日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条件下
5、,甲方能购回全部标的碳配额。4.2. 双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对标的碳配额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全部收益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5 .清算与交收5.1. 本合同项下初始及购回交易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结算,由交易机构根据甲乙双方有效成交数据办理清算交收。52对于具体每笔碳配额交易,甲方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资金和碳配额应收应付额如下:521.对于初始交易,甲方资金账户的资金应收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甲方碳配额账户的碳配额应付额=成交数量。1.1.2. 对于购回交易,甲方资金账户的资金应付额=成交金额+相关费用,甲方碳配额账户碳配额的应收额=成交数量。5.3. 交易机构对甲乙双方交易当日(T日)达成的初始交易
6、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确定甲乙双方交易的碳配额和资金应收应付额,并于T+5日按成交顺序进行碳配额和资金交收:5.3.1. 甲乙双方应付资金和应付碳配额足额,则交收成功,否则交收失败。5.3.2. 交收成功的,甲方可在皿旦获得资金或标的碳配额。5.3.3. 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的,双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534.因任意一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的,双方应协商在另一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5.4. 就本合同项下交易,交易机构所收取的全部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交易机构向乙方收取了该费用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费用。6洛案1.1.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乙方应将本合同提交至交易机构
7、备案。7 ,提前购回7.1. 购回交易日前,甲方有权提出提前购回。7.2. 提前购回价款(1)提前回购价款=提前回购成交金额+提前回购补偿(2)提前回购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利息。其中利息系以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为本金,自甲方收到初始交易成交金额之日起计算至向乙方支付提前回购成交金额之日止。日利率按“年利率/360”计算。(3)提前回购补偿二提前回购成交金额*_%。7.3. 各方确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前购回时,应一次性购回全部标的碳配额。8 .合同解除与终止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8.2. 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8、外。8.3. 如一方依法或依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或通知上注明的解除之日(以两者较晚者为准)为合同终止日。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8.4.1. 本合同项下碳配额被交易机构宣布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8.4.2. 任一方被取消碳配额交易的合格投资者资格。8.4.3. 任一方财务或信用状况恶化、被法院宣告破产或解散、资金账户或碳配额账户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类似影响该方履约能力情形的。85因前述事由导致本合同终止,如甲方尚未购回全部碳配额的,则双方应按如下约定履行:8.5.1.乙方有权选择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确定标的碳配额或对应权益的价值:851.1.
9、 要求甲方通过登记簿账户转让等方式,购回该标的碳配额或对应权益;851.2. 采取拍卖处置、委托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852.双方就上述标的碳配额或对应权益的价值与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差额进行结算。如标的碳配额或对应权益的价值大于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二者差额;反之,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二者差额。乙方应向甲方发出结算通知,双方须在结算通知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结算。9.陈述与保证9.1.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9.1.1. 甲方具备参与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情形;9.1.2.甲方自愿
10、遵守有关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9.1.3. 甲方用于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碳配额,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标的碳配额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9.1.4.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信息进行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交易机构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9.1.5. 甲方承诺随时关注已达成的碳配额回购融资
11、交易,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甲方承诺通过自身碳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均代表其真实意愿,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诺关注与标的碳配额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出的通知,待购回期间始终履行关注义务。9.1.6.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自行承担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9.2.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921.乙方己在交易机构开通碳配额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9.2.2.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923.乙方用于碳配
12、额回购融资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合规。9.2.4.乙方承诺具备开展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碳配额回购融资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925.乙方承诺购回交易中,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的碳配额。10.违约责任10.1. 初始交易阶段违约10.1.1. 因一方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单日违约金,同时违约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完成交收。如自初始交易日后7个交易日内未完成交收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出现违约方违约事件的当日为违约日。10.1.2. 违约金的计算10.1.3. 违约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按日累加计算,违
13、约金=违约金额X单日违约金率X违约天数,其中:(1)违约金额为违约交易对应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2)违约天数为违约日(含)至购回交易日(不含)期间天数。(3)单日违约金率为5%(万分之五)。10.2. 购回交易阶段违约(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标的碳配额,并按本条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10.2.1. 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标的碳配额价值X(I-处置费率)。其中:标的碳配额价值:按交收失败之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价值为准。处置费率:10%。10.2.2. 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百分之)。10.2.3. 甲方应支付款项=违约交易对应的
14、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及甲方应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赔偿责任(若有)。10.2.4. 结算金额=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甲方应支付款项。10.2.4.1. 支付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大于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小于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结算金额。10.2.42乙方应向甲方发出结算通知,甲乙双方须在通知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结算。甲方未结算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10.3. 购回交易阶段违约(乙方违约)10.3.1. 因乙方违约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10.3.2. 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标的碳配额价值X(1+补偿
15、金率)。其中:标的碳配额价值:按交收失败之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价值为准。补偿金率:10%。1033.乙方应支付款项=标的碳配额处置价值及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赔偿责任(若有)。10.3.4. 乙方应支付违约金: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百分之)。10.3.5. 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乙方应支付款项。10.3.6. 1.支付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大于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小于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结算金额。10.3.7. 2.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甲乙双方须在通知发出后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支付结算。乙方未结算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10.3.8.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购回碳配额,以致无法完成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碳配额履约义务的,就政府部门对甲方作出的行政处罚,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0.4. 本合同项下结算金额及赔偿的支付应通过以下银行账户完成。10.4.1. 甲方银行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10.4.2. 乙方银行账户户名:_账号:_开户行:_10.5.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