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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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和本市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本市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完善交通运输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主要内容按照中央改革总体要求和
2、本市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分建设和维护、运营、管理两个类别,分别划分公路、城市道路、水路、公共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公路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免费高速公路(除浦东新区以外段)、普通国道(除浦东新区以外段)、市管省道(除浦东新区以外段)、郊区黄浦江越江桥隧等建设事项,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承担支出责任。免费高速公路(浦东新区段),普通国省道(浦东新区段),郊区快速路和区管省道、县道、乡村道等建设事项,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免费高速公路(除浦东新区以外段)、普通国省道(除浦东新区以外段)、黄浦江越江桥隧和其他明确由市级承担
3、管理养护责任设施的维护、运营、管理等事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免费高速公路(浦东新区段),普通国省道(浦东新区段)和县道、乡村道等的维护、运营、管理等事项,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二)城市道路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的黄浦江越江桥隧等建设事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心城区城市快速路(除浦东新区以外段)、苏州河桥梁等建设事项,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承担支出责任。城市快速路(中心城区以外、浦东新区段)、城市道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建设事项,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的黄浦江越江桥隧、城市快速路(除浦东新区以
4、外段)、苏州河桥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虹桥核心区、除浦东新区以外段的中心城区)及其他明确由市级承担管理养护责任设施的维护、运营、管理等事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城市快速路(浦东新区段)、城市道路、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浦东新区段、除中心城区及虹桥核心区以外段)的维护、运营、管理等事项,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三)水路本市内河高等级航道及公共锚地、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水上服务区、航道管理站房、航道信息化附属设施、导助航设施等建设事项,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余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本市公共航道、公共锚地、通航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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