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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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一)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四)男性年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满55周岁;(五)1990年8月1日以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六)只
2、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或者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业户籍人员,不重复执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第三条(奖励扶助金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对于因发生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发放半年奖励扶助金;如果其实际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给予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第四条(申请与登记)
3、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为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并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以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第五条(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和确认程序)(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奖励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奖励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
4、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四)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发放证)o申请人如对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或者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重新组织审核。第六条(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收养子女的,还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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