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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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1号)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26日山南市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3年12月18日山南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牧区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2、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农牧区的村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厕所改造、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体制,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整体提升、示范引领、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农业农村与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协调督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商务、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旅游发展、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将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村(居)民开展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广播宣传、
4、入户宣传、示范带头、检查评比、志愿服务等措施,推动村(居)民及其他驻村单位、个人参与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对不履行义务或者破坏农牧区人居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或者情节严重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村(居)民及其他驻村单位、个人依法履行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新闻媒体应当对农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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