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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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红十字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三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
2、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五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在总会指导下加强省际之间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协作,依法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省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和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实现人道资
3、源共享,建立多层次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鼓励市、县级红十字会加强对外友好合作。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会员权利。第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依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
4、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设立专职、兼职的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第九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将红十
5、字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等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建立信息和物资储备库共享机制,充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第十条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彳壬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民航、铁路、税务、海关、邮政等部门为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提供便利,简化相关程序,协助红十字会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
6、达效率。鼓励和支持专业化社会力量协助红十字会开展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以及捐赠资金的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并在公共场合配备必要设施,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安排红十字会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第十二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人道资源动员提高人道救助能力,
7、对易受损群体提供人道救助。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相关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组织开展缅怀活动。第十四条献血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按规定享受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交车
8、辆,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等激励政策。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志愿者。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安全健康、应急救护、生命教育等知识和技能,传播人道理念,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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