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9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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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一、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概述1三、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启示2(一)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2(二)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3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3(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3(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4五、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5(一)注重自主决定权原则的体现5(二)扩大被监护人涵盖的范围5(三)监护权利和义务规范的补充5(四)细化监护监督制度和内容6六、结语6参考文献6摘要:成年监护制度起源自罗马法,有非常久远的发展史,二十世纪中后期,成年监护制度在各国逐渐形成体系。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也是一直在探索和改
2、进。本文通过研究目前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发现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被监护人涵盖的范围过窄、无法对监护关系进行有效监督、对意识自治原则的体现不够明确等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应该注重自主决定权原则的体现、适当扩大扩大被监护人涵盖的范围、明确意定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细化监护监督制度的内容等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关键词:成年监护制度立法现状完善建议一、引言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补充和完善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主要包括: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监护对象的
3、范围,建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加强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权、规定了监护人选任发生出现争议时解决方案等。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成年监护的制度的缺失,某种程度上,也满足了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成年监护法律制度提出的新的要求。但是,要真正落实成年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成年监护对象的界定、监护类型的创设、细化意定监护的和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等。目前,正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研究成年监护制度具有丰富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概述通常意义上的成年监护主要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
4、自己的行为,从而需要他人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被监护人将自己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人身和财产照管等相关事宜委托给该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老年人的意愿处理与之相关的事宜。成年监护制度具有利与弊两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影响了被监护的对象体现自我意志的机会,然后这部分被限制了的权利则由监护人行使,其中体现了被监护人多大程度的意志则难以评估。此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就是代理。该代理行为的实质就是取代被监护人的位置,全部或者部分的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做出决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这个法律效果对被监护人发生效力。在生活中,此种代理行为比较常见,例如
5、代理被监护人将其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为被监护人身体健康与医院订立医疗合同等等,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一定是在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被剥夺或者限制的前提下。成年监护制度根据监护资格的来源不同,将其划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制度就是在被监护人具备意思能力时,预先选定未来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以后的监护人。在意定监护制度中,本人具有较大的决定权。而法定监护则是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产生,虽然也是为了被监护人的法律权益,但是不能体现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因此,意定监护的效力通常优于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在此处不做单独划分,属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原因在于监护人选定时,各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无法达成统一
6、意见,是由法院在这些人中指定一人或者多人担任本人的监护人,由此可以看出指定监护的本质仍然是法定监护。上述分类更有利于确定如何运用不同的规则解决问题,根据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的不同作出区分,意定监护要更注意保护被监护人表达真实意思,法定监护则要按照法律条文的内容去履行监护职责。三、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启示(一)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以判例法为主,他们的成年监护制度也具有符合其不同社会形态的特点,笔者以美国为例,研究英美法系成年监护制度的典型特点,分析其中可以借鉴的内容。美国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一般体现在对当事人人身以及财产的保护上面,对于人身的保护是为监护,
7、对于财产的保护则为保佐。因殖民地的存在,各州在成年监护制度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出于对人权的最大限度保护,美国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积极的向尊重当事人意思方向靠拢。法定监护程序的启动一般是由被监护人的亲人朋友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出为当事人提供监护的申请,由被申请的法院作出当事人是否需要监护的决定,如果达到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法院则作出为其提供监护的决定。由于这种监护的案件涉及人身性,具备公益性质,因此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应当对案件进行主动调查,作出合理合法裁判。美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之前立法相比,更加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权,不再对“欠缺意思能力人”使用全面监护,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了限制性监护。对于如何认
8、定行为人为“欠缺意思能力人”的标准进行了系统规定,使它更加明确,更易于运用到实际案件中。虽然从整体上来说,美国的这项制度是实用的,但仍然存有一些不足之处,后续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中对于这些不足也都有所改进,解决了原本的被监护人由于年老或者疾病等原因而丧失意思能力,使得之前的代理关系终止,导致了本人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陷入困境这个矛盾,让代理关系继续运行下去,符合立法本意。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第一,本人在与他人建立代理关系时,具备缔约能力,约定的是在本人需要监护时,代理法律关系生效;第二,建立代理关系需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建立代理关系的行为须为要式行为,应设立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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