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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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目录1引言22精神病与司法鉴定22.1 “精神病”的含义22.2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含义及特点3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则与标准53.1 评定的规则53.2 我国目前的评定标准6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现状74.1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程序74.1.1 评定程序的启动条件74.1.2 鉴定意见的质证84.2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体94.2.1 评定人资格94.2.2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当时性与事后性95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完善方向105.1 设置不启动救济权105.2 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115.3 纠正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体的错位1
2、16结论12参考文献131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不断增多,导致中国成为精神病的高发病率国家。与此同时,近几年发生的邱兴华案件、郑民生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精神病人给我国社会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作为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没有起到相应的预防。希望通过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的研究,在根本上减少精神病人严重危害事件的发生。接下来将按章节开始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进行讨论。精神病人作为易被忽视的人群,酿成的惨案却频频反响巨大。精神病人的犯罪心理和作案手段不能被社会大众接受,司法机关对于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决更使舆论哗然。究
3、其原因,其一是社会对于精神病犯罪没有区别正常人犯罪处罚的意识,对精神病人存有偏见,认为精神病人犯罪存在变态心理,受到处罚应更甚于同等情况下的正常人犯罪,对精神病人犯罪缺乏宽容的态度;其二,公众就司法机关对于精神病人处理的公正性及精神病鉴定的科学性产生质疑。对精神病的法学认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理论研究不足导致鉴定人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不完善,评定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和部门分工不明晰使我国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亟待改进。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选择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以期通过文章对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阐述,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工作有所裨益。2精神病与司法
4、鉴定2.1 “精神病”的含义“精神病指机体在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的作用下,引起的脑功能失调或紊乱,主要表现为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不同程度上异常的疾病。精神活动包括:认识活动、情感活动以及意志活动。如这些活动表现不同程度上的异常,便称之为精神症状,精神症状是精神疾病的外在表现,也是诊断精神疾病的重要依据J我国医学界对精神病存在着两种概念,即为狭义上的精神病和广义上的精神病。狭义上的精神病是指精神活动异常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严重的智能障碍和精神病等症状严重的精神障碍。广义上的精神病则是泛指以各种精神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既包括狭义的精神病也包括神经官能症、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和性心理障
5、碍等轻度的精神异常;既包括各种持久性的精神障碍,也包括各种短暂性、阵发性精神障碍;既包括各种内源性的精神疾病,也包括各种因脑部器质性病变、躯体疾病以及各种中毒因素导致的精神活动改变。精神病的范围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要想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首先要确定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应属于狭义上的精神病还是广义上的精神病。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属于狭义还是广义,在学界一直有争议。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的相关刑事法律,其立法含义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上显示精神病按狭义理解。但是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精神病,根据一直参与刑法立法的高铭暄老先生的解释,立法原意中精神病一词是应该按广义进行解
6、释。1979年刑法第15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J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法条的表述上同样显示精神病人也应按广义上的精神病进行理解。1997年刑法第18条是在对1979年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同时保留和完善的基础之上增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显然是对1979年刑法中精神病范围的继承和延续。在此期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刑法第15条第1款的修改建议稿将“精神病人”修改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精神病态的人”而后为“精神病人、痴呆人”,这也从侧面显示出
7、1979年刑法中的“精神病”一词应为广义理解。纵观建国以来的相关法律,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精神病”一词也应按广义理解,相当于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疾病”范畴,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2.2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含义及特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又称“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或者“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个类别。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也有学者根据一般司法鉴定概念,将其定义为
8、“由鉴定人运用他们的专门理论、技术和经验,就案例所涉及的专门精神病学事项,所进行检查检测和判断的科学活动,。还有学者定义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指受司法部门的委托鉴定人应用临床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和经验,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疾病者进行精神状态检查、分析、诊断,判定其精神状态与法律体系。“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施需要以精神病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辅以法学相关内容,理论内容上涉及精神病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知识,属于交叉学科内容,其主要任务是运用精神医学的科学知识,协助司法机关解决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方面的有关问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服务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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