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市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问题及其对策(论文)》10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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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市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问题及其对策目录前言3一、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律规定3(一)保修范围4(二)保修期限4(三)保修主体4(四)保修费用4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的合理确定4(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合理确定4(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的确定5三、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6(三) 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6(四) 国内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简介61吉林省开展了住宅质量责任保险62北京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7四、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7(一)有利于
2、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7(二)有利于规避工程技术风险7(三)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7(四)有利于依法行政、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8(五)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8五、襄阳市现行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8(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模式下的质量保修81质量保修期限划分不具科学性82质量保修金不具可操作性9(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模式下的质量保修91加重了发包人的风险92该规定加重了政府的工作内容,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10六、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措施10(一)加快工程保修辅助制度建设,形成体系,确保工程保修制10(二)推行保修保险制度,分化保修风险11(三)适当缩短工程保修期,降低制度保障成
3、本11总结12参考文献13前言近些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进一步蓬勃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也随之增多。正在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质量保修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该条例的法律范畴包括质量保修范围、期限、主体、责任、费用、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管理,以及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同年,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更是指明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我国解决工程质量纠
4、纷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也说明了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上存在着各种缺陷,需要工程各方人员积极思考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制度规章,使工程建设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律规定1997年11月1日起,我国相关建筑法律要求建筑工程必须施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以更好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的保修范围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等。质量保修期限应根据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来指定。为了进一步分清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国务院于2000年01月10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
5、步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例如,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其质量保修时间则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质量保修时间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时间则为2年。其他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工程的质保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履行质保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起自己该付的责任。建设部在2000年6月30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作了类似的规定。而在2005年1月12
6、日建设部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和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保修范围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二)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7、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保修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保修费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有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组织维修,但不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发包人也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8、。以上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基本确立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的合理确定(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合理确定办法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止点界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终点界定为保修期满止,即质量保修时间范围是在质量保修期内。就是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只在保修期限内给予保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施工单位才有义务履行保修义务。同时,办法又规定房屋建筑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的缺陷,即质量保修缺陷范围是: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除此以外的质量缺陷即便在保修内,也不在保修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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