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6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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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第6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U概述1.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相关限制项目金额限制决议机构限制对外投资章程限制章程二选一:董事会Or股东(大)会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章程限制股东(大)会(关联股东不参加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他担保章程限制章程二选一:董事会Or股东(大)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超越权限,擅自担保相对人普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善意=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情形有:1、3、5、7+股东、实控或关联方担保+应该是董事会决议但管理股东回避后不足3人的+其他
2、,共7条(2023教材调整)。I-单笔担保净资产的10%;3对外担保总额总资产的30%,以及一年内担保总资产的30%;5-本部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净资产的50%;7-为担保后资产负债率70%的对象担保。(2023调整)(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及其法律后果滥用情形法律后果丛向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混同。公司行为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对公司行为负责。横向人格混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人员、业务方面混同。公司与其他公司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公司财产亦用于清偿其他公司债务。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3、: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2.公司设立阶段责任未设立时股款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之债以发起人名义为公司设立公司之目的订立:相对人有权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义务。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公司设立,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公司未设立,数个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之债公司设立: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设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
4、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3 .出资制度(1)出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发起人缴足认购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发起人认缴股份35%总股份,募集设立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和验资制度会计上的“股本”认缴并实缴的股款二注册资本数额。(2)出资形式可以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得出资劳务(仅普人可以劳务出资)、特许经营权、信用、商誉、设立担保的财产、自然人姓名等股权可以用于出资,但下列除外:被设立质权;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等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批准而未被批准;其他。债权也可以用于出资,但应符合下列之一:债权人已履行债权对应合同义务;经法院生效
5、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3)出资纠纷的解决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所得货币出资拍卖或变卖处置股权不可直接取回取回视同抽逃注册资金。非货币出资:财产权转移+评估作价评估纠纷:未评估,去评估,后确定,评估价显著低于章程规定,为未全面出资。事后贬值,投入后因市场或客观因素贬值,不能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即:已投入,不负责,有约定,不推卸)。转移纠纷:1已交付,未登记,责令办理变更手续,合理期间变更后,认定为自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实质重于形式);2已登记,未交付,应当交付,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权利瑕疵划拨土地或设定
6、权利负担的土地出资,责令先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先补正,后确定,不补正,不确定)以不享有处分权财产出资参照普意取得(4)未尽出资义务法律后果(发生于设立环节)全面履行其他股东请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本+息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股东权利对该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合理限制。另行募集经催告,仍不履行,可另行募集股份的股款,对于认股人延期交款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无补充赔偿责任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仅一次)。发出请求的债权如果未过诉讼时效,不得抗辩;如果过诉讼时效,可抗辩
7、。连带责任发起人与该股东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新进入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设立后撤资且不能补足出资,虽有撤资约定,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5)抽逃出资的责任(发生于成立之后)公司内部返还本息其他股东请求该股东返还本+息,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连带责任协助的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负连带责任,无监事。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清偿(仅一次),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不得抗辩,过时效,可抗辩。连带责任协助的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负连带责任,监事无连带责任。抽逃情形:虚构债权债务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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