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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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和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 .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内容具体确定。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举例: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要约生效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
2、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非数据电文方式:到达相对人生效;数据电文方式:进入指定系统生效(无指定系统时,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三种不可撤销情形: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己做了合理准备工作。要约发出后生效前属于撤回;要约生效后承诺前属于撤销。失效邀约被拒绝;邀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满未做出承诺;内容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反要约)(2)承诺承诺期限承诺应当
3、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未约定期限,则: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即时作出承诺(否则,邀约失效);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起算点承诺期限起点:信件载明看裁明,未载明看邮截;电话传真到达起算。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实质变更承诺内容作出实质变更: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以承诺为准,除非及时反对。承诺的迟延与迟到:迟发(主观有错)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承诺期内发出但按通常情况不能及时到达,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
4、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除外)。迟到(客观有错)承诺期内发出承诺,按常理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晚到。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除外)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类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形式承诺生效时。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书形式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的地点。信件、数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收件人(要约人)主营业地T收据电文件人经常居住地。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3.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方义务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
5、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条款无效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解释理解有争议,按通常解释,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时间:合同成立前(订立中)。时间:合同生效之后(履行中)。适用范围: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形。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合同生效。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可期待利
6、益的损失。【知识点3合同生效1 .一般成立时生效。2 .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3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4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T补充协议T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Q)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T行标一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但都
7、要给对方准备时间。(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定或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明确拒绝,导致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由第三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人履行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根据性质或约定、法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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