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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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相关管理工作。第
2、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发展,推动小水电的技术改造,保障小水电的安全生产运行。第五条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小水电进行生产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建设小水电工程。第七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八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第九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装机100O千瓦以下(
3、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装机IOoO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水电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新建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执行。附属水库库容达到或者超过100O万立方米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按照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第十条小水电接入系统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核准制的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第十一条已经审批(核准)的小水电项目
4、,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如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者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大坝坝型以及改变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的,项目应当重新立项,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审批(核准)。第十二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核准)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或
5、者投入使用。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小水电的现状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制小水电技术改造规划。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小水电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管理,接受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小水电业主是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强化应急管理,健全应急体系和责任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和防汛措施,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第十六条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单站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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