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docx
《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5号)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2月1日南宁市邕江滨水区域条例(2023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打造“百里秀美邕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邕江滨水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邕江滨水区域,是指纵向自邕江上游老口航运枢纽至下游邕宁水利枢纽,横向以邕江常水位为起始线向水域、陆域适当延伸的沿江区域。具体范围由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确定。第三条邕江滨水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绿色发展、彰显特色、共治共享的原则,注重整体保护和历史传承。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邕江滨水区域各项工作。沿岸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邕江滨水区域建设、管理等工作。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
3、内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对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邕江滨水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邕江滨水区域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市政和园林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第六条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邕江滨水区域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邕江滨水区域数字化建设,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
4、以及创新应用技术等,促进邕江滨水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高效化。第八条市、沿岸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邕江滨水区域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依法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市政和园林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海事机构以及沿岸城区人民政府,编制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批准邕江滨水区域专项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邕江滨水区域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宁市 江滨 水区 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