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方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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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决策部署,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我区建筑科技进步、节能绿色发展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草原杯”)为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工程质量应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第三条“草原杯”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并对获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第四条“草原杯”的评选工作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第五条“草原杯”每年评选奖励两次,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第六条“草原杯”参评工程应符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采用装配式建筑,应用BlM等先进技术实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实施智能建造,使用绿色建材,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创建星级绿色建筑,获得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碳建筑试点示范,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编制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并有效贯彻执行的项目工程应予以优先推荐。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七条“草原杯”的评选范围为自治区地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改、扩)建工程。第八
3、条“草原杯”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市政、园林工程;(四)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以上四类工程的规模标准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规定。旗县地区工程的规模标准可适当下调,但调幅不超过规定工程量或投资规模的30%。第九条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一)涉密工程;(二)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四)竣工后被隐蔽、不能进行工程质量核查的工程;(五)竣工验收日期(部分行业工程为交工验收日期)早于当年申报截止日期3年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六)已经参加过往年“草原杯”评选,经现场核查落选的工程项目;(七)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以
4、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工程质量原因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承揽的工程;(九)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工程;(十)未按要求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管理的项目;(十一)其他明确不得评优创先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申报“草原杯”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各种建设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二)申报工程应竣工验收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参评工程应经过1年(以竣工验收日期计算)以上使
5、用或运行检验;(三)申报工程应由盟市住建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工程规模和质量满足标准要求;(四)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不少于5项;(五)住宅、公共建筑工程达到绿色建筑设计等级要求;(六)住宅工程除满足本条(一)至(五)项条件外,还应满足入住率应达到40%及以上、全装修交房条件。第十一条“草原杯”的申报主体为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含主要承建的联合体)。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限1家)在满足相关要求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由主要承建单位统一申报。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应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群体工程申报主体为完
6、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承包企业,其他承包企业可申报参建单位;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所承建的工程规模相当,又达不到申报条件),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对于工程规模较大的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企业共同申报。第十二条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二)在市政、园林和电力、交通、水利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三)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7、第十三条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其完成的工程造价额应占工程总投资额的10%以上且参建单位分包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第十四条两家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大型工程,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各自完成了20%(含)以上施工工作量或各自工程造价额占工程总投资额的20%(含)以上的,可以联合申报“草原杯”。第四章申报和初审第十五条“草原杯”申报和初审程序:(一)申报:申报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盟市住建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工程属于工业、电力、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属行业的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其他情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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