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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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机制,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当前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情况,对县2008年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整理,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第二条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我县原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管理,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县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员工和在工业园区稳定就业、创业的外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的建设、分配、使用、出租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
3、会力量投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第六条县住建局是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建设、分配、出租等工作。第二章规划设计第七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捆绑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并轨建设。中央、省下达的建设指标及补助配套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第八条县住建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便
4、民、利民”原则,合理选址,做好供地储备。县自然资源局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第九条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县政府组织会审、并联审批、简化程序,将项目审批程序合并为只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不再审批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由县住建局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制,项目法人对房屋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
5、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o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含物业用房和社区用房),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商业配套设施只租不售。第十二条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设计、户型面积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如遇政策性调整,另行出台补充细则。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原则上应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在县城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工作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其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6、第十四条申请条件(一)县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家庭收入为低保线以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1 .残疾人家庭(持残疾证),家庭收入为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2 .孤寡老人(60岁以上),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不包括已进入敬老院人员);3 .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4 .夫妻双方无业的居民,人均收入在低保线以下,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二)县中心城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1 .具有琴城镇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2 .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无房户或家庭人
7、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三)在县有关单位就业的无房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1 .正式录用(聘用)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条管单位除外)的工作人员;2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四)在工业园区就业的本县及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1 .与工业园区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劳务合同;2 .在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无房或未租住公房;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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