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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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00.08.21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8月2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药品监督管理中
2、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药品管理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一是,现行药品管理法的执法主体及管理体制发生变化。二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在现行药品管理法中未作规定。三是,现行药品管理法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过轻,措施不力,不足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因此,对现行药品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从1999年7月起,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研究修改药品管理法的思路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并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还到北京、四川、广东等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
3、修改,同有关部门商量并取得基本上一致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体现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简化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药品的审批程序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和执行中的做法,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须经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两道审查,分别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凭两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了“两证一照”方可开业;生产已有标准的药品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准。这种办法造成部门职权交叉,办事手续重复,行
4、政效率低下,并加重了企业负担。长期以来,企业强烈呼吁减少审批环节、改革审批体制。为了从体制上解决这个问题,在本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监管职能、卫生部行使的药政管理职能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使的中药监管职能集中交由新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据此,草案简化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将两道审批、“两证一照”改为一道审批(国家药品监管局)、一证(许可证)一照(营业执照);生产已有标准的药品只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时,为了加强国家对药品生产的宏观调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又要配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贯彻执行国家药品行
5、业发展规划和医药产业政策。据此,草案将现行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补充:(一)关于总的监督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宏观调控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关于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开办的必备法定条件(草案第六条),同时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6、、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国务院经济宏观调控部门通报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情况。”(三)关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开办的必备法定条件,同时把药品经营企业分为批发企业与零售企业,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
7、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凭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四)关于生产新药和仿制药,草案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8、“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定期向国务院经济宏观调控部门通报批准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情况。”二、进一步规范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一)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必须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分别对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的措施,也是世界各国为保证药品质量普遍采取的管理手段。现行药品管理法没有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只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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