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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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函(中发改规字(2024)01号、中发改能源(2024)64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合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2月23日附件1: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附件2:中山市
2、发展和改革局电力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附件1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力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1、电力法第卜四条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2、未在电力管理部门调查期间停止使用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内有2次以上相同或同处1万元以下罚款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类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未在电力管理部门调查期间停止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内有2次以上相
3、同或同类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经济损失不超过1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电力管理部门调查期间停止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内有2次以上相同或同类违法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造成损失超过1万元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2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具体包括:1、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1、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2、电力法在调查期间未改正,但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
4、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在调查期间改正,但隐瞒或拒不缴纳违法所得,经查证属实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在调查期间未改正,且隐瞒或拒不缴纳违法所得,经查证属实的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罚款3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5、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1、电力法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2、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3、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4、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在调查期间未返还违法收取费用的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在调查期间未返还违法收取费用且隐瞒违法收取费用行为
6、、数额的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3倍至5倍的罚款。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盗窃电能(具体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1、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7、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电力供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期间已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补缴电费但未足额向供电企业支付窃电违约使用电费处窃电电费1倍罚款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期间已停止违法行为,但既未依法补缴电费也未处窃电电费2倍罚款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取非法技术手段给电费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该充值卡充值后用电;(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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