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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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吉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建设单位的制度。第三条区政府投资(含新建、改扩建)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一)
2、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可自建。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技术人员的,投资规模3000万元(含)以上的前款所列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明确。鼓励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前款所列项目实行代建制。第五条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全过程代建: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由
3、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代建:分前期和建设两个阶段分别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代建合同的备案;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住建局和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第八条公开招标
4、是选择代建单位的主要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用简易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区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直接委托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国有投资公司等单位代建。直接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或者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严重违约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5、第九条公开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未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六)与项目建设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七)参与代建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格。第十条项目代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
6、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二)具备类似项目的工程管理经验;(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三章项目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职责第十一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书编报,参与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设备采购预算控制价评审等申报工作;(三)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五)会同代建单位编
7、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六)筹措自筹资金;(七)参与工程进度计量造价审核和材料价格审定,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八)参与工程结算书编制、工程造价结算评审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申报,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批等工作。第十二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书,申报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设备采购预算控制价评审等;(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
8、将招投标情况报行政监管部门备案;(三)办理规划、施工、环保、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协助办理用地、拆迁报批手续;(四)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季度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五)编制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造价结算评审、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将代建方案与项目建议书一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代建方案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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