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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3.29案件进度更新:台中地院依照恐吓、公共危险、毁损等罪,判处大七驾驶郭姓男子5个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5万元。至于拿棍棒砸大七的AItiS驾驶彭男,及其他2人则是各判刑6个月,均可易科罚金18万元,另一名未成年少年则己经移送少年法庭审理。据新闻报导,2016年10月31日于台中东海夜市中,发生一起行车纠纷。一名郭姓男子驾驶BMW大七轿车,载着妻儿外出。向挡道的AItiS驾驶鸣按喇叭,示意移车,没想到车上下来几名少年,手持棍棒,不顾BMW大七轿车内有乘客,直接攻击砸车。大七车主为求自保,驾车冲撞Altis。AItiS车头接近全毁,然而大七仅有板金烤漆轻微受损。这起新闻引起各方关注。大
2、七车主的妻子,当时也身在车内。接受新闻采访时表示十分无奈,表示车主是为了要保护我们,才不得己做出冲撞反制行为,却f被控J危险驾驶,难道要我们横死街头吗?许多民众也会疑惑,法律难道也和跟圣经说的一样:有人打你的右脸,把另一边脸也让他打吗?其实,某程度来说,是大家误解了法律,且待法操娓娓道来。被控危险驾驶!合理吗?首先,要向大家说明的是,政府的处罚分为两种,一是行政罚,例如开车超速、闯红灯会被开罚单;二是刑罚,典型的就是违犯刑法的罪名,会遭处罚金刑、自由刑,甚至是被剥夺生命。由于刑罚是剥夺受刑人的重大法益(自由、生命),比起行政罚,要施以刑罚必须经过更严谨的手段,诸如被害人提出告诉、检察官起诉、法
3、院审判等等程序。反之,行政罚通常是行政机关就可以自己决定,甚至是只要发现有违反行政法规,就必须主动作出处罚。危险驾驶规定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属于行政罚。因此,警察知道有危险驾驶的情形发生,就必须开单处罚,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假如当事人不服,可依同法第六章附则的规定,进行相关的行政诉讼。用以上的解释来进一步说明,(被控一用语就不太精确。被控通常指的是被控告,然而,这里并没有谁控告了谁。依据同法第71条,警察对受罚者是为举发,一般民众则可以对违规事实进行!检举。大七车主的行为,会被判刑吗?理解行政罚与刑罚的区别之后,再与大家说明一简单概念,同一个行为有可能会适用多个法律。而大七车主的行为
4、,就会同时适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那么,大七车主的反制行为,在刑法上又该如何看待呢?由于法操编辑并没有在案发现场,因此,主要是依据网络上的影片,来替民众做一个说明。影片中可以清楚听见路人说他一开始是倒退撞的再观察其他的影片片段,法操认为,可以将其行为切割成三个部分,分别是:一、第一下倒车冲撞;二、第二下倒车冲撞至回转前的冲撞;三、回转之后,以车头冲撞。首先,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防卫情状、!防卫行为、防卫意思呢?(可参阅正当防卫怎样才正当?)防卫情状,是指现在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是动用武力排除侵害的行为。防卫意思,是指防卫者认知到防卫情状,进而为(防卫)行为。就本
5、例而言,可以针对I防卫行为来讨论,是否有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必要性的逾越,也就是行为人面临现在不法侵害下,因为过于混乱、惊惧与害怕而逾越必要性的合理界线。以大七车主的状况来说,车上有妻有儿,实在难以期待、要求他精确地实施防卫行为,也不应期待他开车逃离现场,因为正者本不须向不正者低头是基本的法理。由此回头来看,先前我们分割成三个部分的行为:第一次倒车冲撞绝对算是正当防卫,然而第二部分的第二下倒车冲撞至回转前的冲撞,就有点争议了。我们难以推论目前的不法侵害究竟排除了没有,而且大七车主是撞车子,也不是撞人,手段上是否有过于激烈,也有讨论空间。但,最后一部分,特地回转再冲撞,恐怕就己经属于防卫过当,甚至己经属于报复行为。我们可以合理推论,有余裕可以将车子回转,现在不法侵害应该是排除了。再加上,大七车主似乎也有下车大喊我不能叭喔!、后面的都闪开!等语,因此,恐怕就只能适用刑法第23条但书的防卫过当,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而据新闻报导指出,本案最新的进展,在20”年3月16,经检察官调查后,检方认为,双方均有错。两边的行为,都已经对其他用路人造成安全危害,也将双方分别依毁损罪、恐吓罪以及公共危险罪起诉。而本案中,一名未满18岁的罗姓少年,则另外移送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