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2006年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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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师理学发(2017)6号理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理学院专业教学管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成立理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专业建设委员会是对学院专业建设及专业教学工作进行审议、咨询、监督和指导的组织。第三条专业建设委员会要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院专业的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发展与质量控制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第二章组成第四条专业建设委员会由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系部室主任及其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理学院在职教师组成。委员人数为11人,每个专业或教学系部原则上不少于2人。第五
2、条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系部室主任之外的其它委员遴选与确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自荐或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资格、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和聘用。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原则上由院长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委员会投票选举。委员会配备秘书一名,由教学办主任兼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秘书也可以是委员会成员之一。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或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按照自荐和推荐方式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
3、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扩大会议批准。第三章职责第八条审议、指导学院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指导分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第九条就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改、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和考核模式的选择等教学宏观事项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实施。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第十条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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