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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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主检活动的医师的管理工作。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资格认定、定期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和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
2、(以下简称市职防院)负责全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市疾控中心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本机构职业病诊断医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疾控中心应明确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相关人员,完善考试题库,组织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考试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第五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市卫生健康委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一)具有医师
3、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范围分为以下四个类别:(一)当市类(含职业性弱市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中毒类(含职业性化学中毒);(三)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类(含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恒中瘤、其他职业病等);(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医师,可以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符
4、合条件者,获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一)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附件1);(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按规定通过重庆市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的证明。提交材料完整、规范的,20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健康委向申请人颁发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材料!卜充完整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市卫生健康委在官方网站公布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相关信息。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职业病诊
5、断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自吊销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行为准则第十条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应当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得超出其诊断类别执业,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机构担任职业病诊断医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展其诊断类别内的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十一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
6、病诊断标准等相关规定,在其职业病诊断专业类别内,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或者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小可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亲自参与职业病诊断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及时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有关资料。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对已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实行定期考核,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医师未按规定参加定期考核或者定期考核不合格者
7、,由市卫生健康委责令其暂停从事职业病诊断活动3至6个月。暂停期满后应再次接受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撤销其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每年接受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市级或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I。每年培训不少于20个学分。培训I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健康标准、职业卫生基础知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有关内容等方面。第十七条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变更执业机构、职业病诊断类别等情况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材料包括:(一)重庆市职业病诊断资格变更申请表(附件2)(二)执业机构变更后的医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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