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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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水发2014)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的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
2、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省级综合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相关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相
3、关单位,按照评定标准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汇总辖区内各评价单位的评价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六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分值及评价工作分工详见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辽宁省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投标和履约行为均以单个标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单个企业为评价单元。第七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实行累积扣分制,评分计算按照辽宁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
4、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详见附件3)执行。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品质工程荣誉的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方法按照计算方法执行。第八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行为综合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W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WXV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WXV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V75分,信用较差;D级:XV60分,信用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
5、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示、公告。第九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省级年度综合评价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二)动态评价是指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立即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并公布。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短于该行政处罚期限。评为D级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评价结果有效期满后,按首次进入辽宁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对待。第十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
6、工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形成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第十一条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各评价单位对其形成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
7、价方法:(一)投标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完成每次招投标工作后,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经被评价单位确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设计和施工企业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实时评价,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并经被评价单位确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三)其他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专项、综合督查等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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