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公路设计、施工、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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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笫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四条我
2、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三)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发布和更新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四)组织省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五)指导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六)按要求向交通运输
3、部报送与公路建设、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辽宁公路工程市场主体信息库”相关信用信息省级审核管理工作。第八条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我省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和人员在交通运输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审核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辽宁公路工程市场主体信息库”本地区相关信息;(二)组织辖区内直接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三)指导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市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按要求及时做好
4、本市相关信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十条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县级市,下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所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填报、完善和发布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二)按要求及时做好本县(区、市)相关信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信用代码、资质、基本帐户等情况,以及企业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自有设备基本状况、主要业绩情况等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主要业绩等信息。第十三条
5、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我省实施具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过程中模范履约、重信守诺,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该工程实施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我省实施具体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在质量、安全、工期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该工程实施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司法机关或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第十五条信用评价信息是指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信用评价
6、办法,对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审核第十六条各类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一)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或个人在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时,在交通运输部及我省相应信息系统平台填报并对其填报内容负责,信息经审核后予以发布。从业单位或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更新。(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信息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予以发布。(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或收集汇总并予以发布。(四)信用评价信息由
7、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第十七条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信息、参建单位等相关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辽宁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八条各信用信息审核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和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厅制定发布的审核标准,高效、规范的完成审核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九条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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