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产养殖病害处置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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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产养殖病害处置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等,制定水产养殖病害处置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水产养殖病害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职责部门各负其责,保障水产养殖病害得到及时处置、有效控制。(二)属地负责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水产养殖病害防控工作,根据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情况及危害程度,建立报告、响应、指导、控制等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三)绿色防控水产养殖病害处置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应用绿色病防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进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和减量用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
2、。二、病情上报(一)快速报告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山东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发生台风、洪涝灾害、高温等极端天气并造成水产养殖动植物大量死亡时,参照水生动物疫情快速报告方式。(二)逐级上报未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各地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点应通过“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系统将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及时、准确进行逐级上报。三、病情接收(一)接收主体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接收辖区内养殖单位和个人水产养殖病情报告的主体。(二)接收形式水产养殖病情接收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等多种形式。(三)接收内容水产养殖病情接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单位名
3、称、详细场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面积、发病面积、发病症状、近期水质状况(温度、溶解氧、透明度、pH、氨氮、亚硝酸盐等)、目前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等。四、分级响应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养殖单位的病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防控机构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养殖单位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控制病情,开展病害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取样检测诊断;现场难以检测时,应取样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测。县级机构若遇到难以诊断或有效防控的病害,应及时上报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业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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