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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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律师转所的建议东莞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行为系列指引(2)近年来由于本市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造成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诉的案件不断增加,为规范相关流程避免投诉发生特作出行为指引如下: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配合其所在的原律师事务所(简称“原所”)完成财务、档案移交工作,并互相配合就业务合同变更和财务清退等相关事宜办理交接。在此过程中拟转入的律师所(简称“新所”)应当负责督导律师配合办理上述手续。二、原所承接的案件已经完成代理工作并终结代理的,因此产生的案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在调离原所之前应当将所办结的案件卷宗全部归档,不得带离原所。原所应当向转所律师索取案
2、卷并结算案件费用,在未完成交接前律师所不得出具案件移交和财务结清证明。三、对于尚未办理完结的案件,必须按如下规程完成处置:(一)原所及转所律师应当就未结案件移交问题先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有义务及时以书面方式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坚持原所代的,转所律师必须无条件配合原所办理档案移交和费用退还手续。(二)如委托人坚持继续委托该调离的律师承办,则该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与原所解除委托关系之前,征询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的意见。除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外,新所不得拒绝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原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三)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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