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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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
2、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此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同时,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自治区本级留用部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6)要求执行。第三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全过程、各方面,紧紧围绕、毫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第四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暂至
3、2027年底。届时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牧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第五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牧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农牧厅和盟市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备案;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草案;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正式分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指导各盟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相关耕地建设与利用
4、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对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决策部署和本办法确定的支出方向、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正式分配方案。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区域整体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盟市农牧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第六条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盟市旗县农牧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
5、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任务分解方案和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盟市旗县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其中,农牧部门对补助主体、补助对象、内容及标准等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情况负责;财政部门根据农牧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对申请资金额度准确性负责。严禁通过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的方式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各盟市上报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材料分别进行审核备案、存档备案。在综
6、合数据分析、专项审计、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中,一经发现虚报、多报有关数据和信息违规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已骗取资金全额收回,且在下年度适当扣减相关补助资金额度。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第七条各地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具体资金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支出范围包括:(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
7、)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要通过“一卡通”等渠道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且发放依据应相对稳定。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发放范围。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此项资金,直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建设内容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
8、2)规定。(三)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四)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五)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六)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七)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工作。第九条旗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的费用,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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