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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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第一条培育壮大批发行业(一)对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增加2亿至50亿元(2亿增加额50亿)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亿元奖励5万元,封顶250万元。(二)对年营业收入同比上年增加50亿元及以上(增加额250亿)的限上批零企业,所增加的50亿元部分奖励250万元;超过5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6万元,合计封顶600万元。(三)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且同比上年度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批零企业,给予一次性存量奖励50万元;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或(二)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四)企业运营团队奖励。对年度营
2、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限上批零企业,(1)同比增长20%-35%(20%W增长率35%)或增加额15亿-25亿元(15亿W增加额25亿)的,对其运营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同比增长35%以上(增长率235%)或增加额达25亿元以上(增加额,25亿)的,对其运营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受奖励人员由企业自行确定,奖励金额由企业统一申请和收付。若申请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二)或(三)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50万元,存量和增量奖励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区级贡献。第二条培育发展零售行业(一)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至3亿元(1000万元W增加额3亿
3、)的限上批零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O万元奖励4万元,封顶120万元。(二)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加3亿元及以上(增加额23亿)的限上批零企业,所增加的3亿元部分奖励120万元,超过3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6万元,合计封顶600万元。(三)对年零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同比上年度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批零企业,给予一次性存量奖励50万元;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一)或(二)款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四)鼓励批发企业提高零售收入。对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年度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的(增长率,20%)限上批发企业,按零售收入增量部分每1
4、00o万元奖励5万元,封顶50万元。第三条培育发展餐饮行业(一)对年餐费收入同比上年增加100万元至3000万元(100万元W增加额3000万元)的限上餐饮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30万元。(二)对年餐费收入同比上年增加3000万元及以上(增加额23000万元)的限上餐饮企业,按增量部分每100万元奖励L5万元,合计封顶100万元。第四条拓展零售经营新模式(一)鼓励社零企业连锁经营。对年零售收入或餐费收入同比上年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商贸企业,每增加一个归集于本企业统计且年零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实体分店,给予10万元奖励,封顶50万元。(二)鼓励汽车零售企业提升绿
5、色消费份额。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通过销售新能源汽车(以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型为准)提高零售收入的,年新能源汽车零售总额同比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三)鼓励零售企业提高网络零售收入。对年零售收入同比上年实现增长(增长率0%)的限上商贸企业,其网络零售收入同比上年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封顶50万元。说明:申请本条的企业若同时符合第二、三条规定情形的,可叠加申请存量、增量奖励,合计封顶600万元,奖励总计不可超过当年度区级贡献。第五条鼓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对上年第四季度前注册成立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于当年申报纳入本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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