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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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野生植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濒危、稀有植物及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文化价值的植物。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录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植物的整体、部分及衍生物。第三条【基本原则】野生植物保护遵循保
2、护优先、积极发展、合理利用、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依法将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本条例规定的野生植物生长环境,是指野生植物野外种群存续繁衍的重要区域。第五条【社会公众权利和义务】禁止违法采集、交易和利用野生植物,禁止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彳丑可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第六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物种分工按照国家和省重
3、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录执行。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科技、海关、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第七条【公众参与】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野生植物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植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植物保护公益事业。第八条【自然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
4、督。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知识教育活动。每年三月为全省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第九条【激励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组织或个人开展野生植物拯救保护、培育利用和科学研究。在野生植物保护、培育利用、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野生植物保护第十条【调查与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档案。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野生植物天然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状况
5、;(三)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主要威胁因素;(四)野生植物采集利用、人工培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第十一条【分级保护】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野生植物调查结果,经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应当每十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植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第十二条【就地保护】根据野生植物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对关系野生植物野外种群存续繁衍的重要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入自然保护地。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
6、彳到可组织和个人需进入自然保护地开展野生植物相关科学研究和调查、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并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就地保护之保护小区】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可因地制宜设立保护小区(点),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保护、改善和恢复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小区(点)范围和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保护小区(点)的设立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与区域土地权利人协商后确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并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社会组
7、织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参与保护小区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禁止破坏保护小区(点)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禁止在保护小区(点)内进行毁坏野生植物的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坑等生产活动。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州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植物及生长环境,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移植、迁地保护或补植补种等必要措施减轻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
8、境产生影响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开展森林经营和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第十六条【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恢复】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生长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和恢复措施。第十七条【迁地保护】对无法就地保护或原生境无法修复的野生植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迁地保护,规划建设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植物园或繁育基地等迁地保护体系,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回归原生境等工作。第三章野生植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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