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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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
2、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战略委员会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第八条战略委员
3、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及时补选。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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