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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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由股东大会选
2、举产生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规则的考核范围内。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口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并
3、由董事会任命。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履行相关职责。第十条经董
4、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十一条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十二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第十三条董事会安排专人负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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