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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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2、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四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第二章交易限制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3、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2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当面沟通等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
4、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5、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6、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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