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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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XX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
2、办法执行。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相应审批权限的审议机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六条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
3、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
4、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一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第三章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
5、合同。第十三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五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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